政策、ADA 和无障碍交通委员会
政策
无障碍交通委员会
ADA 信息
TriMet ADA 第 II 章政策声明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 II 章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仅因其残障而被排除在公共实体赞助的计划、服务或活动之外,被剥夺这些计划、服务或活动的利益或受到歧视。”TriMet 致力于在其所有计划、服务、福利和活动中遵守 ADA 第 II 章的要求。
提交第 II 章申诉
与提供或获得 TriMet 计划、服务、福利或活动中遭受到的歧视有关的申诉,或有关对计划、服务、福利或活动的调整或修改请求的回复的申诉,均应提交给TriMet。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正式申诉:
- 电话: 503-962-4815
- 电子邮件: adaofficer@trimet.org
- 邮寄地址: TriMet
ADA Officer
101 SW Main St., Suite 700
Portland, OR 97204
应尽快提交申诉,最迟不得晚于所申诉之行为发生后六十 (60) 天。申诉必须描述事实,包括(如适用)申诉所针对行为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且必须说明所要求的补救措施。提出申诉的人员必须提供其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
在收到申诉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ADA 合规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与申诉人会面,讨论申诉、收集更多信息并确定可能的解决方案。会面后二十一 (21) 个日历日内,ADA 合规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以书面或其他可访问的形式对申诉作出回应。回应需解释 TriMet 就申诉人所提分配方案得出的结论,并酌情提出有关解决申诉的建议方案。
申诉请求的复审
如果申诉人对 ADA 合规官的回应或所提解决方案不满意,可以要求复审该申诉。复审请求必须在 ADA 合规官回应之日起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提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
- 电话:503-962-4831
- 传真:503-962-6451
- 邮寄地址:TriMet 总经理办公室
收件人:ADA 申诉复审请求
101 SW Main St., Suite 700
Portland, OR 97204
在收到复审请求后二十一 (21) 个日历日内,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以书面或其他可访问的形式对申诉做出回应,或与申诉人联系,以获取任何必要的补充信息。如果要求申诉者提供补充信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应在收到补充信息后七 (7) 天内对申诉做出回应。
以书面、电子或录音格式提交给 ADA 合规官的所有申诉和申诉审查请求以及相应的回复将由 TriMet 保留至少五 (5) 年。
附录 B:1965 年《民权法案》第 VI 章
第 VI 章非歧视政策
1964 年《民权法案》第 VI 章要求:“在美国,不得以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为由,将任何人排除在参与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计划或活动之外、剥夺他们的利益,或歧视他们。”
此外,TriMet LIFT 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可促进所有顾客平等获得优质服务。TriMet LIFT 在注册或使用其计划、服务或活动、对待残障人士或 LIFT 运营的方方面面均不会因残障而歧视任何顾客。
如果您有理由相信顾客可能需要辅助工具和服务才能使用 LIFT 计划、服务或活动,请告知其我们会在适当时免费提供此类帮助。
当顾客在寻求使用 LIFT 服务方面因视力、听力或语言障碍而为自己(或代表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请求辅助工具或服务时,也必须提供此提议和建议。
TriMet 致力于在其所有联邦资助的计划和活动中遵守第 VI 章的要求。如需有关第 VI 章非歧视要求的更多信息,请拨打电话 503-238-7433 (TTY 7-1-1)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istration@trimet.org 联系我们。